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使用行权公示
2021-10-29
职权名称 |
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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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
职权类别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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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1.《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当年) 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 3.《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招生管理办法(试行)》(校招发〔2013〕568号) 4.《哈尔滨工业大学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校纪监发[2005]225号) 5.《哈尔滨工业大学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校纪监发[2005]226号) 6.《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细则》 7.《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招生章程》(当年) 8.《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招生调整计划使用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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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标准 |
1.调整计划使用应须保障不降低学校录取分数和生源质量。 2.调整计划优先向生源数量相对较多、升学压力相对较大的地区和民族工作重点地区和贫困地区农村考生倾斜,优先录取国家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考生。 3.调整计划应优先投向学校属地省份,确保学校属地省份生源质量。同时优先投向我校生源优质省份,并适当用于平衡各省份生源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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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本科招生预留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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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程序 流程 |
1.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计划使用事项。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是否增加调整计划。 2.调整计划原则上在批次投档前投放,一律按考生志愿和成绩顺序录取,不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 3.按教育部规定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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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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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864146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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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无 |